首 页  >>  服务资讯  >>  中华法律服务手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0日

法释〔202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点击次数:387  发布日期:2024-12-24  【打印此页】  【关闭
龙兴华宝知识产权 
律师解难
商标保护
版权保护
专利保护
驰名商标
地理标志
中华老字号
反不正当竞争
海关登记
在线支付在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