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中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成立,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后,我国成立的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这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冠方大厦(附近途经公交: 507路,588路环线,夜12路,运通104路,运通109路,运通115路,运通124路彰化路站;附近地铁:
地铁6号线五路居站或地铁10号车道沟站或慈寿寺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内设4个审判庭和技术调查室、法警队两个司法辅助机构以及1个综合行政机构,集中管辖原由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表决,任命宿迟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陈锦川、宋鱼水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杜长辉为立案庭庭长、姜颖为审判第一庭庭长、张晓津为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霞为审监庭庭长,李燕蓉等18人为审判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范围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上诉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外,该院还专属管辖第一审授权确权类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从2014年11月6日起,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就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但2014年11月5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将继续审理;当事人已经提交起诉、上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附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成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集中管辖原由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6日起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014年11月5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当事人已经提交起诉、上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
特此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附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4年11月3日 京高法发〔2014〕440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高级法院各部门:
为应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引起的案件管辖和相关审判业务调整,实现审判工作的平稳有序过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10月28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中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的顺利过渡,保证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平稳有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起受理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集中管辖原由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于2014年11月6日以后提起诉讼的,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当事人不服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于2014年11月6日以后提起上诉的,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2014年11月5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当事人已经提交起诉、上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2、2014年11月5日以前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但尚未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如果该案件承办法官已选调到知识产权法院,由该承办法官在原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结该案件。但2014年12月21日以后仍未审结的,由原中级人民法院变更承办法官后继续审理。
3、由于审判人员调动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合议庭变更情况,原合议庭已经开展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4、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上诉期限开始于2014年11月5日以前、届满于2014年11月6日以后的,第一审裁判文书交待上诉权利时应注明:2014年11月5日以前递交上诉状的,向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11月6日以后递交上诉状的,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5、2014年11月6日以后,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
2014年11月6日以后,各中级人民法院对各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再依职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由知识产权法院依职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6、2014年11月6日以后,当事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再审。
当事人对各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11月5日以前提交申请的,按照原管辖规定,由相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再审;2014年11月6日以后提交申请的,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再审。
7、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的案件,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8、知识产权法院在立案、审理过程中的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证据保全、诉前禁令等事项,由知识产权法院执行。
9、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2014年11月5日以前,按照原管辖规定,向相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014年11月6日以后,向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申请。
10、各区、县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需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2014年11月5日以前,按照原管辖规定,报请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批准;2014年11月6日以后,报请知识产权法院批准。
11、本规定所称日期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