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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代理服务(争议裁决复审裁决行政案)

 

专家寄语:说是在北京一中法院判决在北京高院终审判决,其实根本在于一开始的证据准备,如果从非诉讼程序证据不足那么很难取胜!

万事开头难,开始一定要弄好了!铭记铭记!

一、商标行政诉讼

是指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裁决、异议复审裁决、商标争议裁决等不服依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及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的上诉诉讼活动,以及对商标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活动的总称。

二、法律依据《商标法》

1、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程序以及立案材料准备

        需要裁定书原件、代理委托书、律师所函或代理公司函、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明。

     诉讼委托书:如果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或者律师诉讼的,需要提供诉讼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其中授权范围包含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必须将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写详细。

     起诉状:起诉状须包含明确的被告,案由,诉讼请求,诉讼事由及法律依据等内容。

     立案证据:在立案时需要提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法律文书,用以证明案由。也可以同时将用以支持诉讼观点的所有证据一起提交。

      如果原告起诉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

四、注意事项

1、一般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标驳回复审裁定、商标争议裁定、商标撤销裁定、行政复议决定等。

2 被告答辩:法院将原告起诉状副本发送到被告,被告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作出应诉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3、审理期限:法院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并通知开庭日期。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情况3个月审结。

4、审理法院: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乘车路线:一线地铁八宝山站出沿石景山路向西走300米;公交337389728527941老山站下,或公交751850620焦家坟路口东下。

                   行政庭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 电话:010-58981377,乘车路线:公交751851850622620吴庄南站下。


点击次数:3195  发布日期:2013-03-2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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