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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附件: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pdf



点击次数:10  发布日期:2025-08-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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