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综合资讯  >>  知识产权等警示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恶意“撤三”行为协同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25〕561号)【原文未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恶意“撤三”行为协同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25〕561号)【原文未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恶意撤三行为协同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办字〔2025561号)



【原文未公开】


参见1:


关于征集河源市辖区内经营主体遭遇注册商标恶意“撤三”相关线索的公告



各经营主体: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恶意撤三行为协同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25561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恶意撤三行为协同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5756号)的统一部署,严格规制商标恶意撤三行为,防止滥用撤三程序干扰合法经营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面向我市辖区内广大经营主体征集商标恶意撤三相关线索。

一、商标撤三定义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线索征集范围

(一)明知或应知经营主体的商标已使用,仍提出撤三申请的;

(二)经营主体的同一商标被反复提出撤三申请的;

(三)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增加经营主体持有和维护商标权成本,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

三、线索内容要求

相关线索需指向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经营主体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标实际使用范围等情况并附充分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内容应重点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如产品图片、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扫描件或照片),以及能证明对方行为存在恶意的相关材料(如反复申请的记录、沟通记录等)。

四、线索反映渠道

如经营主体遇到上述商标恶意撤三行为,可以如实填写《线索征集表》(详见附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略),或邮寄至: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商务小区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11办公室。我局将及时对相关线索开展调查,依法依规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加强对有关主体的行政指导和普法教育,督促有关主体规范商标使用和商标撤销行为。


附件:线索征集表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参见2:


关于征集商标恶意“撤三”行为线索的公告

为打击商标恶意“撤三”行为,防止滥用“撤三”程序干扰合法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进一步维护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根据《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核查商标恶意“撤三”行为工作的通知》的统一部署,现面向全市公开征集商标恶意“撤三”行为线索。

一、征集范围

商标“撤三”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行为。

本公告重点征集以下商标恶意“撤三”行为线索:

(一)明知或应知经营主体的商标已使用,仍提出“撤三申请的;

(二)经营主体的同一商标被反复提出“撤三”申请的;

(三)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增加经营主体持有和维护商标权成本,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

二、线索要求

相关线索需指向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经营主体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标实际使用范围等情况并附充分的佐证材料。

三、反映渠道

如经营主体遇到上述商标恶意“撤三”行为,可如实填写《商标恶意“撤三”行为线索征集表》(详见附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略),或邮寄至: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章华南路22号B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四、线索处理

对征集到的线索进行梳理,经核查属于恶意“撤三”,我局将按程序上报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理恶意“撤三”行为,切实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附件:商标恶意“撤三”行为线索征集表.doc




点击次数:8  发布日期:2025-09-07  【打印此页】  【关闭
龙兴华宝知识产权 
律师解难
商标保护
版权保护
专利保护
驰名商标
地理标志
中华老字号
反不正当竞争
海关登记
在线支付在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