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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商标网上申请之商标新网上申请系统)(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本系统:在本协议中除非专门指明或声明,均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

2.用户/您: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完成用户身份注册并经本系统确认,同意并遵守本协议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3.电子签名:指通过本系统提交的电子文件中所附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4.用户指令:本协议中,除非专门指明或声明,均指用户以数据电文形式向本系统提出的申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要求本系统提供、变更或取消其依据本系统业务流程可享有的各项服务的申请、要求。

5.用户服务:指本系统基于互联网方式向用户提供的商标信息查询、电子申请等服务。

第二条 协议条款的接受与确认

1.在此特别提醒您,在您使用注册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如果您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将来随时可能修改、补充的条款有异议,您可选择不使用本系统。

2.当您点选“我接受”按钮时即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所有规范包括接受本协议条款随时所做的任何修改,并愿受其约束。

3.本系统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条款,协议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选择不使用本系统。如果用户继续使用本系统所提供的用户服务,则视为接受本协议条款的变动。

4.本系统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系统相关功能的变更、升级、修改、转移的权利。本系统所有功能或服务的提供,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 用户体系

本系统用户体系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用户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按要求完成用户注册。为保证商标业务办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本系统有权对用户身份进行再验证。

第四条 服务内容

本系统将按照本协议及相关操作规程为用户提供相应的用户服务。

本系统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依据现行法律及政策,用户在办理商标申请、缴费等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五条 用户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的承诺和授权

用户承诺并确认:

1.用户认可并使用本系统提交商标申请文件、接收商标电子文书,不使用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或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提交商标申请。

2.用户同意按照本系统的服务流程、缴费须知和填写要求等使用本系统,用户在办理相关商标业务时应对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

3.用户提交商标的电子申请文件材料应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材料未能被本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4.用户通过本系统提交电子文件,以用户提交并且文件进入本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用户提交的电子文件内容、本系统发出的通知、决定和其他电子文件,文件接收记录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记载的为准,但是用户确有证据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用户应当妥善保存提交的电子文件及收到的本系统发出的通知、文件或者决定。

5.用户在本系统办理业务后,应当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本系统提交补正文件、说明或修正文件、证明文件、使用证据材料等。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其他形式提交的上述文件材料。不符合本款规定的,上述文件材料视为未提交。

6.用户在本系统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用户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纸质文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7.因用户未按照本协议使用本系统,造成用户不能正确、完整提交电子文件和接收本系统发出的电子文件的,或提交文件被视为未提交的,用户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全部法律责任。

8.用户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账号注销后,本协议终止,本系统提供的服务即终止。即时起,本系统将不保留用户在本系统中的任何内容,不负责将未阅读或未发出之信息传送给用户或第三方。

第六条 电子送达

1.用户通过本系统提交的申请产生的商标文件,用户同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系统以电子方式送达。无法通过本系统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选择其他方式送达。

2.用户应及时查看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用户未查看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3.本系统发出的商标电子文件的送达日期,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用户,但是用户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

4.本系统发出商标电子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必要时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提醒用户。为保障用户及时接收上述送达提示信息,用户应确保所提供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可以正常接收信息。发生变更的,用户应及时修改信息。

第七条 缴费和票据

1.用户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包括商标国际注册业务)的,应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在本系统开放时间内通过本系统足额缴纳费用。缴纳费用时间以本系统收到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超过本系统开放时间未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反馈信息的,视为该缴费订单未提交。

2.用户通过本系统缴费的,统一开具电子票据,需使用缴费账户登录本系统自行下载电子票据。商标业务当事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

3.用户应对以该主体身份实施的缴费行为承担责任,并确保对缴费账户拥有合法的支配权,确保其缴费行为不会侵犯其所使用的缴费账户的合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用户的缴费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数字证书

用户同意按照本系统的规定获取数字证书并在办理商标业务时进行电子签名,并承认签名的法律效力。用户持该数字证书和密码在本系统中所进行的任何操作,都视为用户所为,用户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后果和责任。

用户在使用、保存和管理数字证书时应当注意:

1.用户应当合法使用、妥善保管数字证书,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

2.因用户故意或过失导致数字证书或密码遗失、泄漏,或遭盗用、冒用、伪造、篡改时,用户自行承担损失和全部法律责任。

3.本系统数字证书有效期五年,自签发之日(时)起计算。

4.用户应当遵守本系统关于数字证书申领、使用和废除的相关规范。

第九条 小程序的使用

本系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上服务”小程序(以下简称“小程序”)向用户提供部分服务。

1.用户在使用小程序期间需根据服务指引,完整授权服务运行所必需的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定位、摄像头、本地存储、账号基础信息等),如因用户未授权或授权不完整,造成业务无法办理等的相关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2.为确保完整、稳定的服务体验,在使用小程序期间,用户不得删除、卸载小程序。因用户主动删除、卸载或人为干预小程序运行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Cookie 和同类技术的使用

我们可能会通过 Cookies(储存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和其他相关技术收集和使用您的信息。具体用途包括:

1.记住您的身份,例如:Cookies 有助于本系统辨认用户的身份。

2.分析您使用线上服务的情况,以便为您提供更加周到的个性化服务,包括定制化页面、推荐等服务。

3.您可以通过浏览器等设置拒绝或管理 Cookies。但请注意,如果停用 Cookies,某些功能的可用性会受到影响。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

本系统第三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人脸识别、微信人脸识别、第三方社交平台、电子营业执照、短信及邮箱发送、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等。其目的在于借助专业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我们会尽到审慎义务,对合作第三方进行严格的安全监测,以保护数据安全。但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其正确性、准确性、安全性、有效性及任何可能发生的不确定风险,与本系统无关。因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引发的任何争议或损害,应由第三方负责解决,本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声明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本系统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本系统不就通信系统或互联网的中断或无法运作、技术故障、计算机错误或病毒、信息损坏或丢失或其他在本系统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原因而产生的其他任何性质的破坏向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在此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任何情况下无需向用户或任何第三方在使用本系统时对其在传输或联络中的延迟、不准确、错误或疏漏及因此而致使的损害负责。

若因本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网络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尽可能提前在中国商标网予以通告。

因不可抗力、黑客攻击、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第三方服务瑕疵等原因而导致的用户信息泄漏、服务中断及其他损失,本系统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使用注意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用户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有权不经通知,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暂停、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并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

用户使用本系统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删除本系统及其副本上关于著作权的信息;

2.对本系统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者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服务门户的源代码;

3.对本系统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使用、出租、出借、复制、修改、链接、转载、汇编、发表、出版、建立镜像站点等;

4.对本系统或者本系统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以及服务门户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非本系统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或服务接入服务门户和相关系统;

5.通过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6.自行或者授权他人、第三方软件对服务门户及其组件、模块、数据进行干扰。

第十四条 个人信息保护

1.国家知识产权局尊重并尽全力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非事先获得用户同意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提供或分享用户信息。

2.根据不同的业务情形,您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以下信息,如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国籍(地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

3.为了向您提供优质服务、保护网络和个人信息安全,我们会收集您使用本系统产品、服务以及使用方式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进行关联,这些信息包括:设备信息、日志信息等。这些信息是为您提供优质服务、保护网络和个人信息安全必须收集的基础信息。

4.为向您提供安全保障,预防、发现、调查违规使用本系统行为,以及身份冒用等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处理您的用户信息、服务使用信息、设备信息、日志信息以及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您授权或依据法律共享的信息,来综合判断您业务办理的风险、进行身份验证、检测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记录、分析、处置措施。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中,本系统可能会处理您的个人信息而无需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的信息;

2)为了满足法定情形下的数据共享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按行政、司法等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向相关部门共享的信息;

3)为了提供服务或协助解决争议,特定情况下只有提供您的用户信息,才能促成办理或处理您与他人的纠纷或争议而所需的信息;

4)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信息;

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6)依照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7)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本系统可能会向移动运营商、邮件服务提供商提供部分信息,以便进行身份验证或发送服务消息或服务通知;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本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用户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在本协议所述目的所必需期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保留并使用用户信息。

1)为了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本系统将在法律法规和现有技术水平下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丢失、误用、非授权访问、公开和更改的风险,尽力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2)建立专门管理制度以保障信息的安全,严格限制访问信息的人员范围,要求他们遵守保密义务,并按规定进行审计。

3)由于技术水平限制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手段,安全问题有可能因本系统可控范围外的因素而出现。在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本系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本系统会采取合理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本系统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7.对于用户在本系统中使用第三方服务时主动提供用户相关信息,本系统将视为用户已允许该第三方获取该信息;对于用户在使用该第三方服务时产生的信息,请参考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服务协议及隐私政策中关于信息收集和使用、保管、共享的相关约定。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1.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能被认为免除用户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应履行的相关付款义务。

2.本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用户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3.本协议在用户点击“我接受”按钮后即生效。

4.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

5.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有。

6.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

7.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分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点击次数:6  发布日期:2025-10-2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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