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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指引》(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官网,2025年11月07日)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指引

目录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指引

一、总则

二、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

三、组织与治理

四、业务管理

五、财务管理

六、数字化建设

七、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

八、附则

 

正文:


   一、总则

1.1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重要指示和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首都法治建设的根本需求,引导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与行业规范,结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与特点,制定本指引。

1.2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经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设立并准予执业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京分所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以下统称律师事务所)。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事务所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业务与财务管理,推动文化建设,并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管理效能等方面提供系统性指导。

二、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

2.1【根本原则】律师执业应当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基本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支持与保障。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律师要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2【政治引领作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确保律师事务所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通过党员律师的示范引领,团结凝聚骨干律师、青年律师,带动全体律师形成担当作为、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2.3【党组织参与决策机制】推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决策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与决策管理层重大事项决策会商机制,保障党组织在决策管理中发挥作用。

律师事务所研究讨论涉及律师队伍建设、律所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涉及律师和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决策管理层会议。

三、组织与治理

3.1【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3.2【执行机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自身规模与治理需要,设立管理合伙人或管理委员会等形式的执行机构,以提升日常管理效能。该执行机构的具体职责、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及任期,均须由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通过的专项决议予以明确。

3.3【专业定位与部门建设】律师事务所应结合自身业务优势与市场需求,明确专业发展方向。可通过设立专业部门、组建业务团队、构建知识管理体系及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等方式,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持续提升法律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控制能力。

3.4【人员招聘与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聘用与管理体系,在招聘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等非律师人员时,应进行政治素质、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综合考察,并须严格核查其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执业或从业禁止情形。律师事务所对各类人员的聘用、履职监督与日常管理,均应遵守律师监督管理、劳动用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5【内部考核与激励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建立科学、公正的内部考核与激励制度。相关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人员公示。

律师事务所可结合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及非律师人员的不同岗位特点,设定差异化、多维度、可量化的考核标准与激励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反馈与申诉渠道。考核结果应作为人员奖惩、薪酬调整及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在考核与奖惩工作中发挥政治引领和监督保障作用。

3.6【执业规范与风险防控】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确保本所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覆盖全所的执业风险防控体系,通过设立专门的执业纪律部门或指定执业纪律专员、建立并严格执行投诉办理制度、定期组织执业纪律与风险防范专项培训等方式,系统性地管理执业风险、处理客户投诉并加强内部教育。

3.7【场所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应当与其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且不得与其他商事主体或机构混合办公。律师事务所须在其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载明规范名称的标识。

3.8【印章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印章的保管职责、使用范围与审批权限。所有用印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由指定保管人核对用印内容与审批事项无误后加盖,并对每次用印的事项、申请人、审批人及时间等关键信息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限制空白文书、格式文书用印,确因异地办案等特殊情况需要的,应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明确限定其有效期限与使用范围,并实行领用登记与核销管理。

倡导律师事务所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使用安全可靠的电子印章系统,以提升用印效率、强化流程管控并实现操作全程留痕。

四、业务管理

4.1【业务管理体系】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并建立系统、规范的内部业务管理体系。该体系应涵盖统一收案与收费管理、案件(项目)全流程管理、法律服务质量控制、执业风险识别与防范、利益冲突审查、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与指导、业务档案管理、投诉查处、业务监督与考核等核心环节,以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与专业性。

4.2【利益冲突审查】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系统的利益冲突审查机制。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由总所统筹制定全所利益冲突审查的基本原则与管理框架,同时确保各分所在具体执行中符合其所在地的律师执业规范及监管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将利益冲突审查作为案件受理的必经前置程序,通过建立利益冲突数据库、明确审查标准与检索流程、完善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执行等方式进行规范,确保机制有效运行。鼓励律师事务所依托办公自动化(OA)系统或专业管理软件等数字化工具,提升利益冲突检索的效率和全面性。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利益冲突审查专项培训,强化全所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维护委托人权益及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执业声誉。

4.3【风险防范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覆盖执业活动与内部运营各环节的全面风险防范机制,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系统性开展风险识别、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该机制应重点防范执业合规领域的违规收案收费、利益冲突及代理不尽职风险,内部管理领域的印章文书、分所管控及财务税务风险,信息安全领域的客户数据泄露与网络系统安全风险,以及职业道德领域的虚假诉讼、不当接触及损害委托人利益等风险。律师事务所还应通过定期风险评估、专项培训与预案演练,确保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落实与持续改进。

4.4【业务拓展与风控】律师事务所可根据自身专业优势与市场需求拓展业务范围。在进入新兴业务领域前,应建立内部论证与风险评估程序,评估该领域的政策合规性、执业风险及本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据此建立相应的业务流程与风险内控措施,确保业务拓展的审慎与稳健。

律师事务所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国际经贸与跨境合规、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等相关的专业法律服务,并主动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与两区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以满足市场多元化、高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

4.5【跨境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跨境法律服务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与国际规则。律师事务所须建立针对跨境业务的专项风险管控制度,对涉及不同法域的合规要求、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制裁与出口管制等特定风险进行识别与管理,并确保具备必要的专业人才和知识储备以控制执业风险。

鼓励律师事务所重点在以下领域开展跨境法律服务:为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涉及的基础设施、能源资源、信息通信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跨境项目提供法律支持;为中国企业与公民走出去过程中的境外投资、合规经营、知识产权保护及涉外争议解决提供法律保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涉外法治实践,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依法协助开展跨境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等涉及国家安全与公民权益的法律事务。

4.6【宣传推广合规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业务宣传推广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发布流程实施有效审查与持续监督,切实防范因不当宣传引发的执业风险与声誉风险。

律师事务所、律师严禁以支付介绍费、业务分成等不正当方式与互联网媒介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作推广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特别加强网络推广活动的合规管理,对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推广内容建立专项审核机制,并确保在合作平台展示律师信息、宣传内容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

宣传推广活动应当符合律师职业定位与专业形象,遵循真实、严谨、适度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存在特殊关系,不得贬损同行或损害司法公正。涉及典型案例或专业成果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违规披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等特殊群体的可识别信息。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开展宣传合规培训,明确各类人员推广权限与行为规范,并对合作平台及发布渠道履行合理监督义务,确保宣传行为全程可控、合规。

4.7【禁止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应当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纳入业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审查与自律机制,通过制度规范、教育培训及日常监督等方式,引导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秉持专业、诚信原则开展业务竞争,自觉抵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与市场秩序。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通过诋毁、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职业声誉、服务能力或道德水准进行宣传;不得以最低报价”“保证胜诉等不符合行业惯例或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的收费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任何虚假、夸大或误导性方式宣传自身专业能力、执业业绩或社会资源;不得以支付介绍费、分成返点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案源。

4.8【新媒体账号管理】律师事务所应依据其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覆盖机构官方账号及律师执业身份账号的新媒体管理制度,明确账号注册、实名认证、内容审核、安全维护与违规处理等全流程管理要求。

律师事务所对前述账号发布的内容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发现存在违规炒作案件、发表不当言论、实施不实宣传等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与纠正措施。

五、财务管理

5.1【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管理、审批流程、费用报销等基本规范,建立并施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与财务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5.2【业务收费合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统一收取费用、统一与委托人结算、依法开具票据的规定,并将此原则贯穿于全部业务环节。

禁止任何私自收费、坐收坐支、通过第三方账户变相收款的行为,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的报价或采用分成返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严禁收费不开票、未足额开票或出具虚假发票,并在跨境或复杂业务中建立财税一体化管理机制,同时杜绝因对分所或业务团队财务活动监管失位而引发的财务体系混乱及资金风险。

5.3【税务合规与风险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全流程税务合规管理体系,将税务管理贯穿业务承接至利润分配各环节,主动适应新型税收征管环境。严禁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私人账户收款或滥用税收政策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禁止与不法中介合作实施涉税违法活动,并应严格防范因专业疏漏导致的税收违法后果。

六、数字化建设

6.1【数字化建设规划】倡导律师事务所制定与其规模、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数字化建设规划,有序推进党建、业务、财务、人事、档案、培训、风控及客户管理等核心环节的数字化进程。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辅助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与智能决策能力,并通过数字化工具创新法律服务模式,强化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6.2【业务系统建设】倡导律师事务所引入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从立案、流程追踪、内部审核、费用结算到结案归档的全流程闭环管理。系统应涵盖工时统计、文档管理、日程协同等办公支持功能,并鼓励构建智慧知识库,整合业务资料、文书模板、培训资源等,提升知识复用与智能检索效率。

6.3【客户管理系统】倡导律师事务所使用专业客户管理系统,实现客户分类建档、利益冲突检测、业务流程留痕与进度透明推送。系统应支持客户在线提交资料、律师发送文书、告知收费依据、进行风险提示、关键节点提醒等功能,推动服务标准化、流程可视化与反馈实时化。

6.4【人工智能应用规范】鼓励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并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服务中的合规应用,鼓励制定本所人工智能使用指引或规范手册,对技术选型、使用场景、授权流程及结果审核等环节建立全流程管控机制。

律师事务所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建议或协助客户从事违法行为。应建立审核机制,识别并屏蔽存在歧视、偏见或违背公序良俗的生成内容,确保人工智能的应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律师职业伦理,履行法律人的职业责任与社会责任。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时,应建立人工审核机制,对生成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实质性核查,识别并排除其可能产生的虚假信息或未经核实的内容。

6.5 【数据安全与保密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数据加密、权限控制、数据备份等技术与管理措施,加强对客户信息、案件数据等敏感信息的保护。应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培训,严禁泄漏委托人隐私与业务数据,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利用相关信息。

七、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

7.1 【品牌文化塑造】律师事务所应结合首都法治建设要求与自身发展定位,积极塑造体现专业精神、社会责任与团队凝聚力的品牌文化。倡导确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鲜明辨识度的文化理念与所训,并将文化建设融入律师事务所决策机制、执业规范与团队发展中,通过共同价值凝聚专业力量,持续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向心力与发展驱动力。

7.2 【团队建设】律师事务所应重视团队建设与专业交流,通过组织业务研讨、文体活动、跨所交流等多种形式,提升律师身心素养,强化协作意识与团队精神。鼓励律师事务所支持律师参与北京市、区律师协会工作及行业公共事务,共同营造积极、协作、共享的行业生态。

7.3 【践行社会责任】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系统参与法律援助、法治宣传、对口帮扶、爱心捐赠等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公益活动。倡导建立健全公益服务参与机制,切实服务社会弱势群体,弘扬人民律师为人民的职业宗旨,塑造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八、附则

8.1【参照执行】各律师事务所可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8.2【解释与修订】本指引由北京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协会可根据法律修订及行业发展需要,适时对本指引进行调整完善。

8.3【生效时间】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参见https://www.beijinglawyers.org.cn/file/202511/202511_1762738757219.pdf


点击次数:99  发布日期:2025-11-1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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