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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45大类全类申请代理服务(企业战略之一)

 

专家寄语:商标保护是企业发展中防御型战略体现,且品牌具有扩大发散特点,具有眼光的企业家首先应该将企业品牌全方位保护起来,全类商标申请就是其中之一。

要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途径有两种:

一是成为全国驰名商标享受法律上规定的跨类(基本可以全类)保护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款明确了四个相对保护条件:一是未在中国注册;二是容易导致混淆;三是适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的形式是复制、摹仿或翻译。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实现了跨类保护,基本达到全类保护目的。

(二)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该款明确五个绝对保护条件:一是已在中国注册;二是误导公众;三是适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形式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五是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实行了跨类保护。

二是进行全类注册。“全类注册”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分类表》所列全部类别(目前共45个类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有的企业认为目前规模不大,没有全类注册的必要性,但实际上,等到企业把品牌做大做强需进行多元化投资分担风险时,其他类别都已经被他人抢注,这就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点击次数:3113  发布日期:2013-03-2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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