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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穗知〔2016〕50号)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知〔2016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引导资金的通知》(粤财教〔2015417号),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现将《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88

 

  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是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补偿银行开展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初始资金总额4000万元,由中央财政出资1000万元,市财政配套出资3000万元,存续期为5年,对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发生的专利质押贷款损失予以补偿,分担知识产权信贷风险。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适用于在广州市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运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或改造,项目产业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代表市政府作为基金出资人,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确定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支持行业,监督核实风险补偿基金项目的支持对象、资格条件和实施等。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牵头,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金融局等单位组建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委会”),决委会是风险补偿基金的决策管理机构,决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承担决委会的日常工作,决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确定合作银行以及合作协议;

 

  (二)审议确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

 

  (四)制定基金管理人考核办法、委托管理协议等,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绩效考核。

 

  第八条 决委会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的机构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管理运营。

 

  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风险补偿基金,负责该基金日常运作,初选合作银行、在合作银行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

 

  (三)建立并维护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企业库;

 

  (四)负责受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申请,核实支持对象资格条件,会同合作银行办理贷款项目手续;

 

  (五)会同合作银行开展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办理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及贷款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六)提出风险补偿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七)按要求向决委会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和季度运营情况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完成决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合作银行由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论证,经决委会办公室审议确定后,向社会公示。基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将风险补偿基金分别存入各合作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设有分行,并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专门机构;

 

  (二)对我市知识产权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产生利息滚存计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承诺按照知识产权贷款相关政策,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额度的贷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只对专利质押的贷款金额提供风险补偿,对组合质押要明确专利质押的贷款额度(以下所称“贷款”,如无特殊说明,均指“专利质押的贷款”部分)。同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产生的风险,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单笔不超过500万元且每年按贷款时间先后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的风险补偿,其它风险由放款银行承担。

 

  第十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设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化解专利质押融资风险。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50%,所产生的其它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风险补偿金额以合作银行各自基金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给基金管理人。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组成,具体考核办法及委托管理费用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确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进入风险补偿基金的贷款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贷款:

 

  (一)企业申请。基金管理人常年接受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关于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项目的申请,企业申请贷款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报书等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贷调查。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等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后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企业库,由企业自主选择贷款银行,基金管理人予以推荐。合作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信贷方案;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合作银行信贷方案等资料核实后出具《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企业确认书》(简称《确认书》)。

 

  (三)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收到《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企业、基金管理人签订三方协议,银行在落实放款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安排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须提交贷款审批的相关材料给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条 借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基金管理人应加强风险补偿基金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按季度向基金管理人报送贷后监管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并作为基金管理人对合作银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基金管理人按季度将贷款统计报告、借款合同和银行贷后监管报告报决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补偿与核销

 

  第十九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借款合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当借款企业贷款逾期90天以上,或经合作银行会同基金管理人确认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银行的广东省分行或同级别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经基金管理人核实,报决委会同意后,由风险补偿基金按50%的比例补偿合作银行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金额以合作银行各自基金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实施补偿后,由合作银行负责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质物处置和债务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质物处置和追偿费用后,由合作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质物处置和追偿所得资金按照50%的比例返还到风险补偿基金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以及仲裁机构判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合作银行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决委会同意后,对补偿的最终损失部分按年度在风险补偿基金中予以核销。

 

  第二十三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申请。核销申请材料包括: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资金核销申请书并附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等书面材料。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决委会办公室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决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决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委托费用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请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资格,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收集并整理借款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状况定期报送决委会办公室,接受决委会办公室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对合作银行专利质押贷款产品创新、贷款授信额度、获贷企业比例、贷款效率、信用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每半年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合作银行考核周期内发放风险资金池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额度的,责令限期改正,下一考核周期仍未达到的,取消合作资格。考核结果报决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在本办法到期或按相关规定终止设立后,风险补偿基金的存量余额按国家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顺序返还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取消相关单位合作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合谋骗取、挪用、套取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风险补偿基金项目实施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否则风险补偿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点击次数:1768  发布日期:2019-07-0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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