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江苏无锡市张承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洪立洲等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孟浩非法制造、销售
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一)假冒注册商标部分
1.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间,由被告人张承兵提议,被告人王家财、徐绍兵与张承兵三人经合谋并共同出资,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使用美国玛氏公司的“德芙DOVE”注册商标,在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华特橡塑厂内生产、制作巧克力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103850元。
2016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家财、张承兵、徐绍兵进行生产的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华特橡塑厂内查获假冒的散装“德芙”巧克力12100粒、整箱“德芙”巧克力153箱计306000粒。
2.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家财、胡克华经合谋,由王家财负责出资、生产,胡克华负责联系制作商标标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使用意大利费列罗集团的“FERRERO ROCHER”的注册商标,在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喇叭口大道一处民房内生产、制作巧克力。后被告人王家财以每箱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售给洪立洲、徐中生、林瑞平等人假冒的“费列罗”巧克力计300箱,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18700元。
2016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家财、胡克华进行生产的民房内查获假冒的“费列罗”巧克力18360粒。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
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洪立洲明知从被告人王家财处购得的“德芙”巧克力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其经营的无锡市新吴区塘南招商城副食品市场店铺内销售给被告人徐留军假冒的“德芙”巧克力749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62500元。
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徐留军明知从被告人洪立洲处购得的“德芙”巧克力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江苏省溧阳市将上述749箱假冒的“德芙”巧克力销售给叶玉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0840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钱社明明知从被告人张承兵处购得的“德芙”巧克力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众彩物流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销售给孔令金假冒的“德芙”巧克力约600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2200元。
2016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洪立洲经营的无锡市新吴区塘南招商城副食品市场100号及7号、14号仓库内查获假冒的“费列罗”巧克力5370粒。2016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在叶玉庆处查获假冒的“德芙”巧克力139箱。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部分
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黄孟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印有费列罗集团的“FERRERO ROCHER”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包装纸5万张、底版纸5万张、圆形小贴纸100万余枚,后被告人黄孟浩将上述商标标识以人民币10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家财。
二、诉讼过程
2015年5月7日,原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治安大队、旺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塘南招商城副食品市场100号鸿运喜铺涉嫌销售假冒的德芙巧克力,店方负责人洪立洲等人有犯罪嫌疑。公安机关接报后,对该案立案侦查。原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后,及时、主动派员介入,对该案进行引导取证,并及时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涉案人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6年4月6日,原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承兵、王家财、徐绍兵、胡克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徐留军、洪立洲、钱社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黄孟浩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0日向原无锡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17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原无锡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承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5万元;被告人王家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4万元;被告人徐绍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3万元;被告人徐留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判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横跨苏浙皖三省四地、大量制贩国际知名品牌“德芙” “费列罗”巧克力的窝案,系公安部2016年“利剑”行动督办案件之一。无锡高新区(现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情况通报后,第一时间选派“知识产权办案专业小组”业务骨干迅速介入引导侦查,与无锡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及原新区分局专案组民警多次商讨,并根据案件定性走向提出收集证据的建议。
首先,针对不同罪名提出如何重点取证的建议。本案涉及了侵犯注册商标犯罪全部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罪名。介入的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就取证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分别提出意见。如共性的问题,即主观明知的认定,尤其是在生产者与销售者相分离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调取客观性证据进行司法认定,检察官建议要结合洪立洲、徐留军等人的进货渠道、销售价格、会计账目、销售手段、知识经验、生活环境等多方面调取证据。针对不同罪名涉及的关键性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取证意见,如关于张承兵、王家财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金额,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查明涉案的销售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标价、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便于后续犯罪金额、犯罪形态的认定。
其次,提出对涉案商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进行鉴定的建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标类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即行为人侵犯商标类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想象竞合。对于制假行为是否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键在于产品是否“劣”。故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扣押的物证进行鉴定,查明涉案巧克力是否属于伪劣产品。
第三,提出雇员行为如何认定的建议。本案行为人不仅自己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同时也雇用大量人员为其加工、生产侵权产品,甚至进行管理和经营,为避免打击面过大,又要做到不枉不纵,检察官从共犯原理角度,提出两方面取证建议:即雇员的主观明知和在生产、加工或管理中的行为相结合进行认定,建议公安机关查明雇员在犯罪中的主观明知及客观行为。公安机关通过梳理涉案银行交易明细等客观证据,及时调整侦查方向。
同时,该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两名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愿意缴纳保证金、已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被告人,依法向法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高度重视,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商品犯罪活动。
典型案例二:北京海淀区宗冉、陈令杰、王旭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开始,被告人宗冉伙同被告人王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存储在云服务器上。被告人宗冉负责编写程序,使微信公众号可依据指令将存储在云服务器上的文字作品推送到指定邮箱,实现传播文字作品的功能。
2015年8月,被告人陈令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被告人宗冉、王旭支付合作费用,获得上述传播文字作品功能的权限。被告人王旭提供个人支付宝账号收取合作费用。后被告人陈令杰通过淘宝网店“墨墨的图书小馆”“优加云推送”销售激活码,用户使用该激活码在被告人陈令杰运营的“优加书院”“优加云推送”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操作后,可通过邮箱获得存储在云服务器上的文字作品。
经查明,涉案作品侵犯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在北京市海淀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700部。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先后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诉讼过程
2017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接到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案,遂立案侦查。2017年6月3日,经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执行逮捕。2017年12月1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18年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令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宗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王旭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首例利用电商、社交、云存储多平台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借助互联网技术,通过云存储平台存储侵权资源,利用通讯协议端口搭建社交平台与侵权资源的联系,后在电子商务平台向互联网用户销售获得侵权作品的“通行证”激活码,实施的是一种利用多平台领域相互关联作用的侵权行为,作案手段隐蔽、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损失。在案件受理之初,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即利用专业化办案优势,组织骨干办案力量,向前延伸引导侦查,传导庭审证明标准,促使提高侦查质量;向后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通过庭审中高质量的控辩对抗,确保法庭公正裁判。
第一,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打牢指控基础。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传导庭审证明标准。在本案提请逮捕之前,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便应公安机关的请求,指派具有此类案件办理经验的检察官及时介入侦查,向侦查机关建议侦查方向,锁定关键证据,强化规范取证意识,初步保障了案件质量。二是引导相关人员科学规范举证。检察官多次在该院接待被害公司法务,引导其提供配套侵权证明文件,出具被侵权作品的总数和被侵权作品的明细。本案涉及海量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易被修改或灭失的特点,取证难度大、取证规范化要求高。为此,检察官多次邀请公安机关网安、法制、派出所来该院进行沟通,要求侦查机关通过远程勘验、委托公证等多重手段固定和提取关键证据,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在案证据的完备性及规范性。三是坚持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双管齐下,更多掌握工作主动权。
第二,强化指控和证明犯罪主体作用,确保指控精准。一是庭审中积极应对,确保精准指控。在庭审中,检察官通过合理有序的举证示证,向法庭完整展示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多平台的交互功能,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和营利的过程。检察官并就“作品数量的认定”“涉案淘宝店铺销售金额”等核心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答辩,通过控辩对抗确保指控的准确性。二是教育被告人当庭悔罪,确保庭审效果。在发表公诉意见阶段对被告人进行适时有力的法庭教育,说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多名被告人当庭悔罪,表示服从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三:陕西商洛市聂忠桥、吴传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4月,被告人聂忠桥与杜国华(另案处理)商议在陕西省商洛市推销茅台酒。同年5月,杜国华以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熟悉,可以购买到低于市场价的飞天茅台酒为诱饵,向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麻浩奇推销茅台酒。5月23日,被告人聂忠桥、吴传霞伪造虚假身份证,以聂忠强、吴传英的名义连同杜国华和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茅台酒购销协议书,协议规定:价格按市场价随机协商,确保所购商品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合格商品。后聂忠桥和吴传霞以每瓶300元的价格向杜国华销售飞天茅台酒,再由杜国华以每瓶780元到750元的价格先后多次销售给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发前,聂忠桥、吴传霞通过杜国华共销售给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飞天茅台酒650箱(每箱6瓶),合计3900瓶,销售金额117万元。该批酒部分流入市场后被发现,公安机关追回2951瓶。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该批茅台酒属于侵犯该公司“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商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追回的“茅台酒”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要求。2017年2月、3月,被告人聂忠桥、吴传霞先后被抓获归案。
二、诉讼过程
2016年7月22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报案,商州分局于同年8月10日对聂忠桥、吴传霞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2017年4月28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聂、吴二人批捕。7月6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聂、吴二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22日,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聂忠桥有期徒刑四年,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传霞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万元。宣判后,聂忠桥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聂忠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吴传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聂忠桥、吴传霞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88.5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聂忠桥、吴传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涉及假酒数量多、金额大,且跨省市作案,犯罪涉及面较广,取证难度大,为确保从上线到下线,从生产到运输再到销售环节,全方位打击侵权假冒领域刑事犯罪,检察机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扎实工作,确保了案件顺利批捕、起诉和判决:
第一,坚持提前介入,围绕关键证据引导侦查取证。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对“侵权假冒”案件适时介入,有效开展工作。检察机关通过提前阅卷及时发现证据链条缺失问题,通过案件讨论有效解决案件认识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及时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并对假酒的数量、金额及时提出鉴定认定意见,结合案情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调取涉案假酒流通单等书证,佐证并查实涉案假酒数量的侦查方向,为案件顺利批捕打下了扎实基础。
第二,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打击侵权假冒力度和效果。本案系商州区院在办理其上线杜国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为了确保全方位严打侵权假冒刑事犯罪,商州区院从详审案卷材料入手,寻找犯罪上线、下线、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相关犯罪及人员,框定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杜国华,询问证人,最终成功锁定聂忠桥、吴传霞涉嫌犯罪相关事实,但因当时聂忠桥、吴传霞下落不明,公安机关未立案,商州区院及时监督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对该二人立案侦查,并在聂忠桥、吴传霞归案后依法快速批捕,确保了打击力度和效果。
第三,强化跟踪监督,推动形成打击侵权假冒合力。一方面,在认真分析案件事实还不全面、证据链条还不完整等问题的基础上,批捕同时向公安机关送达《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有针对性地定期联系公安机关掌握补侦进展,督促落实补侦意见;另一方面,发挥侦、捕、诉衔接机制作用,积极协同配合共同解决案件侦查中的新问题,提升诉讼效率,促进形成打击合力。
第四,延伸检察职能,促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通过案件的办理,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常态化工作制度,如完善了商州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针对监管漏洞向工商局、科技局提出防治对策六条,并在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下,全区联合开展了烟酒市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大排查活动,促进和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侵权假冒刑事犯罪,有力震慑了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和作用,取得了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四:天津河北区魏伟、张玉鹏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HAIOU海鸥”“GOLD SEA-GULL”“SEA-GULL”系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鸥公司)注册的商标,属于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2013年至2016年7月5日间,被告人魏伟(系海鸥公司原职工)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张玉鹏在未经海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订制假冒的海鸥手表零配件及说明书、外包装盒、提袋等,雇佣魏近东、闫海伶、周海永、杜学亮、孙凤龙先后在天津市、河北省组装假冒的海鸥手表(商标包括“HAIOU海鸥”“GOLD SEA-GULL”“SEA-GULL”), 并利用“绝对大当家”“小小马9988”等六家淘宝店铺在网上以正品海鸥表进行宣传,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魏伟、张玉鹏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5日通过网上店铺销售金额共计2000万余元,违法所得178万元。
后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春和仁居查获26种不同型号的假冒海鸥手表886块、大量手表零配件、说明书、外包装盒、提袋以及作案工具等。经鉴定,被查获的886块假表价值54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4年3月27日,海鸥公司向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报案称,有人自2013年以来一直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的海鸥手表,致使该公司销售额急剧下降,年损失近千万元人民币。河北分局经侦查发现马建燕等人在淘宝网站注册“绝对大当家”等店铺销售假冒海鸥手表,遂于2014年3月31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立案侦查,并根据线索于2016年7月5日在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春和仁居当场查获大量组装好的假冒海鸥手表。同年8月11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魏伟、魏近东、周海永,并于2017年4月5日对魏伟等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16万元至3000元不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典型意义
天津海鸥牌手表系我国知名的民族品牌。主犯魏伟系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职员工,由于能够第一手接触各类正品海鸥表,其通过定制仿造配件私自组装、仿真度高,其售卖假冒海鸥表具有较强迷惑性,消费者不易辨认。
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取证难度特别大。本案的涉案销售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且通过网上平台销售至全国各地,交易时间长、次数多、涉及地域广。检察官积极认真履职,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并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认真梳理证据,针对商标延展期不明、淘宝销售记录缺乏来源说明等问题详细列出补充侦查提纲,督促公安机关前往阿里巴巴公司调取涉案淘宝网店的销售记录。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通过认真梳理补充侦查的数万条交易记录,确定两万余条涉案交易信息,击破主犯所谓的存在“刷单”的辩解,成功追加犯罪销售数额2000余万元,并得到法院的认可。案件办理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分析,针对被侵权企业在管理中的漏洞以及对自身品牌保护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同时针对网络监管的力度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成功办理本案凸显了检察机关打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和水平不断提升,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民族品牌、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典型案例五:云南曲靖市赵广生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被告人赵广生、刘天全合伙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落龙村广生生物有机肥料公司生产劣质硅钙肥并销售,由于销路不好,被告人刘天全、赵友明、刘启光、平顺涛等人与赵广生商量以每吨180元的价格向赵广生等人购进其生产的劣质硅钙肥,并假冒云南昆阳磷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昆磷牌”钙镁磷肥、“乌龙牌”钙镁磷肥、玉溪银河磷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玉溪”牌钙镁磷肥、贵州胜境化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胜境牌”钙镁磷肥等商标进行销售。被告人赵华先明知被告人赵广生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使用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还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经查,被告人刘天全、赵广生、赵友明、平顺涛、刘启光使用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8.8万余元、11万余元、7.7万余元,6.2万余元、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赵广生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师宗县公安局没有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遂于2016年3月17日向师宗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日,师宗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4月22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刘天全、赵广生、赵友明、刘启光4人。该案于2016年6月22日师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7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9日师宗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决刘天全、赵广生、赵友明、平顺涛、刘启光、赵华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1万元至2万元不等。6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假冒品牌化肥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侵犯了广大农户、经营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近几年,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重点领域的刑事犯罪予以集中打击,取得了良好效果。该案系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继而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最终成功追诉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例。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建立了案件咨询、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借助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知情渠道的畅通。检察机关发现监督线索后,积极联系公安机关并形成工作合力,列出详细的取证清单和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有效打击了犯罪,共同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
典型案例六:四川成都市林文勇、马骏、张翔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07年3月以来,被告人林文勇(网名:LEO)在网站上创建“轻之国度”论坛(www.lightnovel.cn),并在该论坛上发布日本原著未经授权轻小说提升论坛人气,后吸引广告商前来投放广告牟取利益。被告人张翔经林文勇许可进入“轻之国度”论坛并参与网站管理,在明知该网站发布侵权小说牟利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负责小说的中文翻译和电子书的组织管理工作。该网站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法发布日本原著文学作品800多部,共收取广告费231273.6元。被告人马骏建立“轻之文库”(www.linovel.com)网站,复制“轻之国度在线轻小说”网站数据到“轻之文库”网站,吸引广告商前来投放广告谋取利益,后其将“轻之文库“网站以10万元人民币出售。该网站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法发布日本原著文学作品1400多部,共收取广告费47950元。
二、诉讼过程
林文勇、马骏、张翔侵犯著作权一案,由腾讯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报案至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双流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侦查,同年11月10日三人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林文勇、马骏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翔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分局(原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2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林文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被告人马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被告人张翔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林文勇、马骏、张翔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为公安部、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案件。本案中,涉案网站侵权时间跨度十年,非法发布日本原著文学3000余部,具有调查取证时间跨度大、取证难度大、媒体与社会各界关注度高等特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调取了日本株式会社KADOKAWA授权书声明及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资料等书证,夯实了林文勇等三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事实,并准确区分了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依托网站收取广告费用的非法经营数额,做到了精准指控,效果良好。本案的查处,体现了网络背景下刑法对社会生活调整的维度和方法,对规制网络服务行为、深入理解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的含义、准确把握网络侵犯著作权、尤其是涉外侵权的取证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研究价值。
典型案例七:安徽合肥市徐林、李玉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本案所涉特百惠公司总部设在美国,以生产经营塑料保鲜容器闻名,被告人徐林、李玉福原系特百惠(中国)公司的分销商,2012年11月,二人以徐林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注册成立“特百惠店铺”网店(店铺号117683)。2015年6月,徐林、李玉福开始在网上联系低价购进假冒“Tupperware”注册商标的水杯和包装盒,包装后通过网店对外进行销售牟利。经查,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二人通过该淘宝网店“特百惠店铺”共计对外销售标有特百惠“Tupperware”注册商标的四种规格塑料水杯共计2108369.56元,扣除其中约20万元正品销售额,共计销售假冒“Tupperware”注册商标的水杯19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6年8月15日,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有人在淘宝网销售假冒“特百惠”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肥西县公安局遂于当日立案侦查。同年9月20日,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同年11月20日,肥西县公安局向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2月24日,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合肥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1日,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徐林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李玉福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徐林、李玉福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重大的通过淘宝网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发后,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就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非法经营数额等问题提出侦查取证方向。针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过低的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相关销售记录,科学确定计算方法,最终准确认定涉案金额为1908369.56元,这也是被告人被科以重刑的重要依据。在审查案件中,检察机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从快批捕、起诉,确保了犯罪分子及时受到应有刑事处罚。此外,在办理该案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备案制度,强化对知识产权的靠前保护;进一步完善对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提前介入制度,提升打击力度和效率;注重结合典型案例,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宣传力度,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良好氛围。
典型案例八:山东沂水县刘竹丽、刘竹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一)刘竹丽、刘竹春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部分
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竹丽经刘竹春联系并帮助,从福建晋江邹志平(已判决)等人处购进15万余元的假徐福记酥心糖包装膜销售给他人并牟取非法利益。
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刘竹春将价值16560元的假徐福记酥心糖包装膜销售给他人并牟取非法利益。
(二)刘竹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
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竹丽从王进发(另案处理)处购进40余万元的大白兔奶糖、阿尔卑斯棒棒糖等假冒产品,后销售给孙洪强(另案处理)等人予以牟利。
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刘竹丽从他人处购进1800余件假冒的徐福记酥心糖,后销售予以牟利,涉案价值28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7年2月7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邹志平批准延长羁押案件时发现,涉案人刘竹丽、刘竹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符合立案条件,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月20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沂水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月27日,沂水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15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8年1月30日,刘竹丽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刘竹春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官在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中发现线索进而成案的。检察官积极履职,确保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成效。
第一,强化延押案件实体审查把关,依法监督立案。该案系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材料中发现监督线索的案件。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中,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发现刘竹春、刘竹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线索后,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核实公安机关在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调取的新证据等,并加强与公诉部门沟通,经讨论认定现有证据已达到立案标准,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第二,注重跟踪监督和引导取证,确保监督效果。该案监督立案之初,在案证据仅能证实两名被告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涉案价值刚刚达到追诉标准。被告人刘竹丽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羁押,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在监督立案后,并未因此放松跟进监督,而是始终保持与公安机关的密切沟通,引导公安机关对言词证据等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和收集,根据取证情况适时建议公安机关追加罪名,有效提高了案件质量,加快了诉讼进程,增强了监督效果。
第三,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涉案主体系小作坊,不仅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因涉及假冒多家知名食品商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本案随着侦查的深入和案件证据的进一步完善,发现被告人涉嫌的多起犯罪事实,最终刘竹丽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取得了良好效果。此外,该案在侦查中发现的另两名同案犯王进发、孙洪强分别被判处刑罚,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典型案例九:福建宁德市张五堂、钟开富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张五堂、钟开富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系校友,先后供职于福建省宁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宁德时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能源公司),二人在任职期间,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及公司保密制度,将时代新能源公司研发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通过外网邮箱以邮件方式泄露给他人,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给时代新能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份,被告人钟开富和张五堂通过各自网易邮箱与腾讯qq邮箱相互转发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从宁德新能源有限公司授权取得的含有SiO烧结设备、硅材料开发指标、SiO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材料,而后被告人张五堂通过腾讯qq邮箱将含有SiO烧结设备、硅材料开发指标、SiO工艺流程等信息材料发送给东莞市凯永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彭勃,获得20万元, 钟开富和张五堂各分得10万元。经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SiO烧结设备、硅材料开发指标、SiO工艺流程在2014年7月31日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其中SiO烧结设备与SiO工艺流程具有同一性。经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评估,SiO烧结设备——氧化硅烧结炉与SiO工艺流程中SiO制备粒径分级设备——气流分级机的价格总计76万元人民币。
2.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张五堂通过其腾讯qq邮箱将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研发的含有N1拉线开发中工艺文档中记载的磷酸铁锂电池制作工艺信息中的“YT86/YT120”和“YT86/YT120补锂”型号的工艺信息、阳极补锂、冷压- Pinch的技术信息与KTList的经营信息等发送给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的李向前,获得30万元。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张五堂又通过其腾讯qq邮箱将含有N1拉线开发中工艺文档中记载的磷酸铁锂电池制作工艺信息中的“YT86/YT120”和“YT86/YT120补锂”型号的工艺信息、阳极补锂、冷压- Pinch的技术信息与KTList、N1设备价格清单的经营信息等发送给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的李永富,未获得现金。经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信息在2017年3月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评估,N1拉线开发项目研发过程中采购的物料及工夹具的成本为78万元。
二、诉讼过程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接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报案,于2017年2月16日对钟开富、张五堂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于4月28日向宁德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该院于5月5日对该二人作出批捕决定。同年7月5日蕉城分局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8月18日向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10日蕉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五堂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被告人钟开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检察工作与经济发展新常态相适应,敢于办案与善于办案相结合,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案件初期,该院提前介入,实时跟踪监督案件后续侦破进展情况。通过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探讨,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对案件构罪起关键作用的证据材料,如被告人邮箱内相应信息与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锂电池相关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等。案件进入检察院环节后,指定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负责审查批捕、起诉工作,通过全面审查证据和集体讨论的方式,从案件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研讨、层层剖析,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最终依法认定张五堂、钟开富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此外,蕉城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认真开展调研,针对新能源公司在员工法制教育、保密意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典型案例十:湖南长沙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著作权侵权纠纷申请支持起诉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发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吉园娱乐城、黎庆,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娱乐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刀马旦》《真情人》《You And Me(你和我)》《我的野蛮女友》等200首MV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且自身维权受阻,拟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并申请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二、诉讼过程
2017年2月20日,音集协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交20起案件支持起诉案件申请。该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天心区湘府吉园娱乐城、黎庆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该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15日向天心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出庭支持起诉。在检法两院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2017年5月22日,法院根据音集协的申请,作出撤诉裁定。
三、典型意义
一是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KTV行业流动性大,有些经营者经常更换营业地点,有些营业周期短,很多情况下,KTV负责人玩“躲猫猫”避而不见,一些KTV经营者采取转承包、再承包等方式,导致难以查清实际的经营者,而经营者也常常采取踢皮球的方式推卸责任,这些都给当事人维权带来了困难。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从证据的调取、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到案件的最终处理,为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提高了经营者的法治意识。该系列案涉及的著作权人较多、影响较广。KTV未经音集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向公众放映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有的KTV播放的MV作品多达上千首。不少KTV经营者缺乏法律常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未经许可便使用KTV点唱机向公众播放;有些则认为设备中的歌曲是和设备一体的,在购买设备时应视为可以一并使用歌曲,不构成侵权;还有一些则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追究责任。该系列案件的办理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法治意识。
三是维护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在KTV等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MV音乐制品,系公开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一些KTV经营者未经许可播放MV,降低其经营成本,不少经营者纷纷效仿,侵犯著作权问题广泛存在,严重影响了文化市场秩序,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对营造健康发展的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