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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法〔2009〕1号)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法〔20091号)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法〔2009〕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2009)1号

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9〕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制度,规范司法保护行为,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9年1月5日


点击次数:432  发布日期:2024-01-1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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