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的通知
(影字[2015]3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支持和鼓励优秀国产电影,电影局从即日起组织开展2015年度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各单位请严格按照《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内将资助项目申请书寄至我局规划统计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
特此通知。
联系人:阎鹏
联系电话:010一86090429
附件: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2015年6月3日
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国产电影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优秀国产影片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电影人才队伍建设、国产电影新技术推广应用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国电影华表奖和夏衍杯优秀电影剧本奖的评选、奖励。
(二)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剧本创作。包括: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点题材影片剧本创作,高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影片剧本创作,以及创作采风、剧本研讨和论证等活动。
(三) 资助优秀国产影片摄制。包括: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重点题材影片、少儿和农村题材影片、少数民族题材影片、动画影片、新闻纪录影片、长科教影片以及重点推荐影片的摄制。
(四)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宣传推广。包括:优秀国产影片媒体宣传推介、开展电影展映活动等。
(五)资助国产电影“走出去”。包括:组织实施中国电影海外推广活动,参加国际电影节、境外中国电影展等;按照对等原则在国内举办外国电影展活动。
(六)资助电影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对电影创作和创意型人才、电影技术型人才、电影市场型人才的培养和扶持;举办电影人才培训和研修活动等。
(七)资助电影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影片数字化多层次应用、电影新应用领域拓展等。
(八)资助购买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版权。
(九)资助打击电影走私盗版、保护电影版权。
(十)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五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产电影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建议,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根据申报通知有关要求,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电影精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书》(附后)和相关材料。
对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予受理,华表奖、夏衍杯优秀电影剧本奖奖励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年度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具体评审规定及资助标准如下:
(一)华表奖和夏衍杯优秀电影剧本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专家评选,并根据评选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奖项设置和奖金额度。原则上华表奖单项奖金不超过100万元,夏衍杯优秀电影剧本单项奖金不超过15万元。
(二)优秀国产影片剧本创作:
1.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点题材影片剧本创作。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电影剧本规划策划中心组织专家论证会,视剧本思想艺术质量给予资助,原则上每部剧本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资助高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影片剧本创作。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有关高校组织评选,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后给予资助,原则上每部剧本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电影剧本规划策划中心组织举办的创作采风、剧本研讨和论证等活动。
(三)优秀国产影片摄制:
1.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其剧本应当经过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中央下达的重点宣传工作指示精神,拟定资助方案,原则上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重点题材影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剧本和完成片的艺术质量,拟定资助方案,原则上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前款所称重点题材影片是指,根据每年中央宣传工作大局的需要,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影片选题规划和影片整体质量等选择,并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较高的影片。
3.少儿、农村题材影片:按照鼓励摄制少儿、农村题材影片的原则,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参照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影片艺术质量,拟定资助方案,原则上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少数民族题材影片:按照维护民族团结的原则,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影片艺术质量,拟定资助方案,原则上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动画影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影片的创意水平和科技含量、品牌化程度、国内市场份额等因素,拟定资助方案,原则上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6.新闻纪录影片、长科教影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影片艺术质量,拟定资助方案,原则上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7.重点推荐影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影片艺术质量及市场导向,拟定资助方案。原则上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前款所称重点推荐的影片是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发行放映单位推荐的,适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的影片。
(四)优秀国产影片宣传推广: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照各个时期宣传工作大局的需要,以支持和鼓励优秀国产影片扩大社会影响及提升市场竞争力为原则,根据内容、质量选定影片,拟定资助方案,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电影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电影产业发展需要,拟定资助方案,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六)国产电影“走出去”: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产电影参加国际电影节展和出口海外情况,拟定资助方案。
(七)电影人才队伍建设: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我国影视制作水平和营销队伍的实际情况,拟定资助方案,包括:举办导演、编剧、演员等电影创作和创意型人才培训和研修班,举办摄影、录音、后期制作和数字特效等电影技术和新领域人才培训和研修班,举办专业制片人、发行人、宣传与营销从业人员等电影市场型人才培训和研修班。
(八)购买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版权、保护电影版权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照实际情况,拟定资助方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资助方案确定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使用。
第九条 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
第十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按照中央财政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如发现项目单位存在未按批准的方案、范围和内容使用专项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权收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停止拨款,并暂停核批该单位其他资助资金申请事项;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的使用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7〕16号)同时废止。
附:电影精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