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服务资讯  >>  知产法规动态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125号)-目录、第8、9、10部分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125号)-目录、第8、9、10部分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


《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案由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案由是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

第四条  案由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下级案由是对上级案由的细化。

第五条  在执法办案、业务指导、案件宣传等工作中,应当规范适用案由。

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或确有违法行为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案由应当添加“涉嫌”两字。

第六条  确定案件案由时,应当按照层级递进原则,由下至上优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下级案由时,适用上级案由;在有下级案由可适用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上级案由。

第七条  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对多个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列适用不同层级的案由。

第八条  对于已经适用本规定案由办理的案件,转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转致前适用本规定案由,转致后适用其他案由。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执法实践对案由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适用本规定不能确定案由的,应当逐级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明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doc


附件

 

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


目  录

1.商标一般使用类

2.商标侵权类

3.商标申请代理类

4.商标印制类

5.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类

6.地理标志类

7.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标志类

8.专利使用类

9.专利申请代理类

10.其他类

……………………………………………………………………………………………………………………………………………………

8. 专利使用类

8.1假冒专利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第1款。

示例:某某企业假冒专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第1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8.1.1在产品/产品包装上假冒专利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第1款第1项。

示例:某某企业在XX产品上假冒专利案。

8.1.2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第1款第2项。

示例:某某企业销售假冒专利的XX产品案。

8.1.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假冒专利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第1款第3项。

示例:某某企业在XX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假冒专利案。

8.1.4伪造/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第1款第4项。

示例:某某企业伪造专利证书案。

8.2不规范标注专利标识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9条。

示例:某某企业不规范标注专利标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9条第1款:“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第99条第2款:“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

8.3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0条。

示例:某某企业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20条第2款:“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8.4弄虚作假作出开放许可声明/获得专利年费减免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8条、第100条。

示例:某某企业弄虚作假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8条:“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第100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专利申请代理类

9.1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7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2条。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一)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9.2非正常申请专利案

法条:《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3条、第8条第1款。

示例:某某企业非正常申请专利案。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第8条第1款:“对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

9.2.1弄虚作假申请专利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100条。

示例:某某企业弄虚作假申请专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第100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3(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1项。

示例:某某企业合伙人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1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9.4(专利代理机构)损害专利事务委托人利益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

示例:某某企业损害专利申请委托人利益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9.5(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5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1条。

示例:某某企业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5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1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三)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四)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五)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造成严重后果;(六)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或者实际情况不一致,未按照要求整改,给社会公众造成重大误解;(七)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八)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9.5.1(专利代理机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5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1条第2项,《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3条。

示例:某某企业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5项(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1条第2项(略)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9.6(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利代理执业备案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12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1项。

示例:某某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利代理执业备案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12条第1款:“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1项:“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9.7(专利代理师)违反专利代理执业规范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

示例:某某违反专利代理执业规范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9.8(专利代理师)损害专利事务委托人利益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5项。

示例:某某损害专利申请委托人利益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5项:“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9.9(专利代理师)代理专利事务造成损害案

法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3条第2款。

示例:某某代理专利事务造成损害案。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3条第2款:“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

9.10(专利代理机构/师)在执业过程中泄密/行贿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

示例:某某企业在执业过程中泄密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2款:“专利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2款:“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10. 其他类

10.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2款、第45条、第84条。

示例:某某平台经营者未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2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45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84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存在商标违法/专利违法的商品采取必要措施案

法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第49条。

示例:某某平台经营者未对存在商标违法的商品采取必要措施案。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49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点击次数:476  发布日期:2025-01-12  【打印此页】  【关闭
龙兴华宝知识产权 
律师解难
商标保护
版权保护
专利保护
驰名商标
地理标志
中华老字号
反不正当竞争
海关登记
在线支付在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