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类(含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
5.1未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效管理/控制造成消费者损害案
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1条。
示例:某某单位未对“AA”证明商标有效管理造成消费者损害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1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2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证明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第22条。
示例:某某单位禁止他人正当使用“AA”证明商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第22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3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案
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第22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5条第2款。
示例:某某单位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AA”集体商标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22条(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5条第2款:“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将该集体商标许可给非集体成员使用。”】
5.4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集体成员注册事项案
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4条、第22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3条第1款。
示例:某某单位未按时申请变更集体成员注册事项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4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第22条(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3条第1款:“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5.5未按时履行证明商标使用备案义务案
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5条、第22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3条第2款。
示例:某某单位未按时履行证明商标使用备案义务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5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第22条(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3条第2款:“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5.6(证明商标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其证明商标案
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0条、第22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6条第2款。
示例:某某单位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其证明商标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0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22条(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16条第2款:“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6. 地理标志类
6.1侵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第2款。
示例:某某企业侵犯“AA”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第2款(略)】
6.2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1项、第3项、第4项。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使用“AA”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第24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1项、第3项、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第32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第33条:“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6.3仿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2项。
示例:某某企业仿冒“AA”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6.4擅自使用/冒用/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5项、第6项、第8项。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5项、第6项、第8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6.5销售擅自使用/仿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产品案
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7项。
示例:某某企业销售擅自使用“AA”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产品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第7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6.6销售擅自使用/冒用/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案
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第7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10条。
示例:某某企业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XX产品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第7项(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10条:“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7. 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标志类
7.1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案
法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1项。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改变“AA”特殊标志图形案。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1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7.2对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尽管理义务案
法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
示例:某某单位对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尽管理义务案。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7.3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案
法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3项。
示例:某某企业超出核准登记范围使用“AA”特殊标志案。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3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7.4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法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6条。
示例:某某企业侵犯“AA”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7.5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2条第1款。
示例:某某企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2条第1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擅自利用奥林匹克有关元素开展活动案
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6条。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利用奥林匹克有关元素开展活动案。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6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7.7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案
法条:《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11条第1款。
示例:某某企业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案。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11条第1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