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穗市监规字〔2019〕4号
实施日期: 2019年12月10日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央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拨付广州市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以项目的形式安排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项目征集、审核推荐、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中期检查、合同变更、合同终止等工作。
第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资金项目有关各方包括: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等。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项目组织单位是指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对资金项目申报、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等进行管理的部门。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应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等。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资金项目实施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资金项目的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评审专家是指接受市市场监管局或第三方机构聘请,参与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专家。
第七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包括:
(一)审核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二)指导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包括:
(一)编制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协助市财政局下达经费;
(三)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项目监理以及各类专业性服务等工作;
(四)组织项目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价,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
(二)协助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协助市市场监管局核实资金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或合同书规定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运用;
(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或提取工作经费;
(四)定期向市市场监管局和项目组织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及时报告资金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资金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申请或组织项目验收;
(六)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完成中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七)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遵守资金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完成系统完整的服务工作报告;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在服务和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对在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工作资料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包括:
(一)依据资金项目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商业秘密;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规范。
第三章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十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建设内容:
(一)支持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推动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
(二)支持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工程。主要包括促进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增量,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和优势单位,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完善专利导航工作体系,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大力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等。
(三)支持实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生态优化工程。主要包括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强区建设、打造全国性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鼓励多元化知识产权运营托管服务、建立高校院所专利转移转化中心、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等。
第四章 资金项目设置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确立资金项目。
第十五条 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确定方式,资金项目分为公开征集项目和重点任务项目。
公开征集项目是指需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项目。
重点任务项目是指根据广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由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或者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已经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项目。
第五章 公开征集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资金安排计划制定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集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资金项目须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推荐,具体审核推荐主体如下:
(一)申报单位为中央及省驻穗机构、部属(或省属)高等院校、中央和省属科研院所的,直接由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二)申报单位为市属单位的,由其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
(三)其他申报单位由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统一受理公开征集项目的申报,并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的条件开展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结果应当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条 公开征集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立项。市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确定行业专家后,采取集中或网络评审方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市市场监管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提出立项建议,经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后确定立项结果。
立项结果应当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条 对已确定立项的前补助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项目执行情况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为主,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情况组织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合同:
(一)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方案需要修改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作已不能继续,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项目的业务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
(五)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要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的。
申请项目合同执行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同一项目合同变更不得超过1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市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配合完成验收工作。
首次验收未能通过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申请二次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 单个项目资金达到或超过300万元的公开征集项目,在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绩效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终止合同:
(一)中期检查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连续2次不按规定提交中期报告或不接受中期检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未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配合验收的,或限期整改未能按期申请验收的,或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被注销的;
(五)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欺骗等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上缴尚未使用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
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造成合同终止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将其纳入不良信用名录,并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通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金和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应当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1次申请。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被申请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成立异议处理工作小组开展异议调查工作,编写异议处理报告并提出异议处理初步意见。异议处理期间被申请单位应当配合异议调查工作。
异议处理工作小组应当将异议处理报告、异议处理初步意见应当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由其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应当在异议处理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由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单位。
异议处理决定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项目,应当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六章 重点任务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重点任务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经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后组织实施。其中需第三方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当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
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重点任务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相关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下达任务,各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工作方案、验收结果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其中需第三方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当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
第三十条 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已经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重点任务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任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工作方案、验收结果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其中需第三方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当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