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
穗埔府规〔2019〕29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已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26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新机制,探索在互通互认上先行一步,以互通促互认,实现三地知识产权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把大湾区打造成为世界级知识产权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认定条件】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知识产权可享受本办法项下扶持。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认定清单,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港澳知识产权是指本区企业或在本区工作的香港、澳门籍居民作为第一权利人的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利、商标、版权等。
申请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香港、澳门籍居民在本区工作,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一国两制”;
(三)在本区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二条 【推进服务融通】香港、澳门籍居民在本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作满一年,且为区内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预警分析、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达20笔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企业在职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或中级以上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的,按照2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第三条 【鼓励仲裁调解】发挥香港、澳门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服务的资源优势,本区企业在港澳地区进行仲裁的知识产权案件,或本区企业在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仲裁的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按照仲裁费用50%给予补贴,每件案件最高15万元。对在港澳地区提起知识产权仲裁并胜诉的本区企业,按照案件实际发生律师费的30%予以资助,每件仲裁案件资助最高100万元。
组建港澳籍陪审员、仲裁员及调解员队伍,参与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的陪审、仲裁、调解工作。鼓励港澳籍居民担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黄埔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仲裁员、调解员,经聘任为法院的陪审员、调解员或仲裁院的仲裁员、调解员,且能够完成基本工作、履行基本职责的,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港澳籍法院调解员成功调解涉港澳或者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每件案件给予8000元奖励;港澳籍法院陪审员参与陪审知识产权案件每件奖励3000元。
鼓励成立粤港澳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对经认定的调解组织,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实际运营经费支持。
第四条 【强化维权合作】在港澳地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的本区企业,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照案件实际发生律师费的3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件维权案件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设立IP金融超市】设立知识产权金融超市,健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打造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和受理窗口,为港澳知识产权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每年对知识产权金融超市给予实际运营费用50%的资金扶持,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提供担保保障】鼓励本区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港澳知识产权,通过向指定的国有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港澳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贷款可享受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贷款本金30%风险补偿。
本区企业以港澳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的,对该笔贷款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10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最高10万元。企业还本付息后,按照该企业实际贷款额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期限最长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贴,每年贴息金额最高100万元。对经认定的担保机构每年按企业实际贷款金额的2%予以奖励,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推动融资租赁】对本区企业以其依法拥有或其在职香港、澳门籍居民依法拥有的港澳知识产权作为标的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融资的,按当年实际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经认定的融资租赁公司每年按企业实际贷款额的1%予以奖励,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开展证券融资】鼓励以港澳知识产权为载体,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一定示范效应的发行主体给予奖励,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最高600万元,奖励金额的10%用于发行主体实施团队个人奖励,奖励人员包括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额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融资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次贴息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九条 【加强行业互动】依托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等机构,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学院。发挥中新国际知识产权创新服务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等国际知识产权机构作用,为企业海外布局发展提供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
对在本区举办以港澳知识产权为主题的专项培训、展会、论坛活动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次活动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十条 【实现同等认定】企业参与本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海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认定等涉及知识产权要素的区级项目奖励补贴或资格认定时,其所拥有的港澳知识产权与内地知识产权享受同等待遇。
新加坡知识产权参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