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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125号)-目录、第3部分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


《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案由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案由是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

第四条  案由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下级案由是对上级案由的细化。

第五条  在执法办案、业务指导、案件宣传等工作中,应当规范适用案由。

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或确有违法行为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案由应当添加“涉嫌”两字。

第六条  确定案件案由时,应当按照层级递进原则,由下至上优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下级案由时,适用上级案由;在有下级案由可适用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上级案由。

第七条  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对多个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列适用不同层级的案由。

第八条  对于已经适用本规定案由办理的案件,转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转致前适用本规定案由,转致后适用其他案由。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执法实践对案由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适用本规定不能确定案由的,应当逐级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明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doc

附件

 

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


目  录

1.商标一般使用类

2.商标侵权类

3.商标申请代理类

4.商标印制类

5.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类

6.地理标志类

7.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标志类

8.专利使用类

9.专利申请代理类

10.其他类

……………………………………………………………………………………………………………………………………………………

3. 商标申请代理类

3.1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恶意申请“AA”等商标注册案。(对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写明“AA”商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12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1.1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1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AA”等商标注册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68条第4款(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1项、第12条(略)】

3.1.2申请商标注册中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2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中复制“AA”驰名商标案。

3.1.3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3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案。

3.1.4恶意申请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3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恶意申请他人在先使用的“AA”商标案。

3.1.5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4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申请“AA”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案。

3.1.6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4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AA”商标案。

3.1.7以欺骗/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5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以欺骗手段申请“AA”商标注册案。

3.1.8申请注册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第8项,第68条第4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6项、第12条。

示例:某某企业申请注册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第8项:“(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68条第4款(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第6项、第12条(略)】

3.2(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商标事宜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9条第3款、第4款,第68条第1款第3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

示例:某某企业违法代理“AA”商标事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19条第3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19条第4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3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一)曾经代理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异议、无效宣告以及复审事宜,委托人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的决定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仍代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再次提交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的;(二)曾经代理委托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知悉委托人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接受委托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四)其他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3.2.1(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第3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1项、第13条。

示例:某某企业代理恶意申请“AA”商标注册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第3项(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1项:“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第13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3.2.2(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权益/在先权益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第19条第3款、第32条、第68条第1款第3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13条。

示例:

(1)某某企业代理申请“AA”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案。

(2)某某企业代理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AA”商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第1款:“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15条第2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19条第3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68条第1款第3项(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2项、第3项:“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第13条(略)】

3.3(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9条第4款、第68条第1款第3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13条。

示例:某某企业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AA”商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9条第4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第68条第1款第3项(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第13条(略)】

3.4(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中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7条。

示例:某某企业在办理“AA”商标事宜中伪造签名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之外其他单位的法律文件、印章的;(三)伪造、变造签名的;(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伪造、变造的公文、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仍然使用的;(五)其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

3.5(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7条。

示例:某某企业在办理“AA”商标事宜中使用伪造的签名案。

3.6(商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

示例:某某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利用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的;(二)向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贿赂或者利益输送,或者违反规定获取尚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相关信息、请托转递涉案材料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从业限制的规定,聘用曾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告知后,拖延或者拒绝纠正其聘用行为的;(四)代理不同的委托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的,申请时在先商标已经无效的除外;(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商标属于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仍帮助恶意注册人办理转让的;(六)假冒国家机关官方网站、邮箱、电话等或者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或者向委托人提供商标业务相关材料或者收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滥用商标权仍接受委托,或者指使商标权利人滥用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编造的虚假商标材料,仍帮助委托人提交,或者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制作、提交虚假商标申请等材料的;(九)虚构事实向主管部门举报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十)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的;(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

3.6.1(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8条。

示例:某某企业以诋毁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略)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二)教唆、帮助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三)其他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

3.6.2(商标代理机构)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1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1条。

示例:某某企业以欺诈方式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1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一)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虚构事实,诱骗委托人委托其办理商标事宜的;(二)以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形式误导委托人的;(三)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资质资格,欺骗、误导公众的;(四)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信息,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标信息,以谋取交易机会的;(五)明示或者暗示可以通过非正常方式加速办理商标事宜,或者提高办理商标事宜成功率,误导委托人的;(六)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七)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

3.6.3(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中提供虚假证据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2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8项。

示例:某某企业在办理“AA”商标事宜中提供虚假证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2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8项(略)】

3.6.4(商标代理机构)滥用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7项。

示例:某某企业滥用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案。

3.6.5(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3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2条。

示例:某某企业在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3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一)在商标异议、撤销、宣告无效案件或者复审、诉讼程序中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的;(二)曾代理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又代理其他人对同一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撤销、宣告无效申请的;(三)其他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情形。”】

3.7(商标代理机构)未依照规定进行商标代理备案案

法条:《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6条。

示例:某某企业未依照规定进行商标代理备案案。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6条:“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并记入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述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8(商标代理机构)损害申请商标注册委托人利益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7条,《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4款、第36条。

示例:某某企业损害申请商标注册委托人利益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7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4款:“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送交法律文书和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第36条(略)】

3.9(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实施违法商标代理行为案

法条:《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

示例:某某企业通过网络实施违法商标代理行为案。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利用其客户资源、平台数据以及其他经营者对其在商标代理服务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二)通过编造用户评价、伪造业务量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委托人的;(三)通过电子侵入、擅自外挂插件等方式,影响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等正常运行的;(四)通过网络展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的;(五)其他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商标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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